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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资讯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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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局):

  现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精神,切实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现就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二、组织机构

  省局建立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联络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长:沈庆中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成员:省局法规处、执法稽查局、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新闻宣传处、消保委秘书处主要负责人。联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信用监管处,信用监管处处长王小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本级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清单(见附件)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协同监管子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简称“公示系统”)将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标注。省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由省局相关处(局)建立清单并负责录入。(责任单位: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局、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消保委秘书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归集、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根据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省局有关处(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系统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三)积极推进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四)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消保委秘书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工作进度推进)

  (五)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责任单位:省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六)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落实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执法稽查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七)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责任单位:省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八)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九)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在重点领域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应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责任单位:省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实施意见》配套技术方案要求,加快建设公示系统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模块,加强公示系统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案管系统等系统的对接,通过系统对接促进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局、执法稽查局、行政审批处、消保委秘书处,根据总局工作进度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目标。坚持信用搭台,业务负责。信用监管条线要发挥牵头作用,省局各相关处(局)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原则,重点领域监管条线要高度重视通过信用监管来促进监管效能提升,注重摆脱原有监管路径依赖,下大功夫推进信用监管方式的全面推广应用。要将信用监管的措施嵌入重点领域监管的各个环节,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按分工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列出工作日程表,形成重点领域监管长效治本机制。

  (二)严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局负责将本方案转发至所辖县(区)局,确保重点任务按时推进。省局将适时开展检查。参照总局做法,将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纳入2021年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地方工作评选范围,对相关工作经验做法进行大力宣传推广。着重加强对重点领域监管对象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数据归集、各业务条线运用信用监管工具情况通报。对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积极、不作为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工作保障。鼓励各地、各部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将信用监管机制大胆向食品经营、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等其他重点业务领域推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和各方预期,形成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