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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正向激励+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06-30 资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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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信用修复机制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助力宁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5月,宁波法院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正向激励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
“真是没想到啊,案子才调好没几天,对方就履行完毕了,把800万元打到账户里了,真正的案结事了啊!”工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诉讼代理人张先生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电话时,言语中充满了兴奋和感激。
工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镇海某建业集团公司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建业公司在十五日内向工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支付800万元。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第六天,张先生就打来了感谢电话。
2019年7月,镇海区法院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诚信履行的当事人,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红利”,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让诚信履行的当事人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以建业公司为例,三年来,建业公司共在8件案件中成为被告,涉案标的额合计8970余万元。因建业公司在审判阶段就自动将涉案款项支付给了原告,根据该机制,建业公司从宁波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广,并经各法院探索实践后,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宁波法院从加强引导督促和给予红利激励两方面入手,推动补齐自动履行短板——
一方面,打好法院内部“组合拳”,加强“立审执破”一体处置,强化法官全程督促提醒,创新智能督促手段,善用分类考核激励。慈溪市人民法院在立案端口,即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自动履行告知书》;奉化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等不断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实现全程引导、无缝对接,以财产保全保障自动履行;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提高实际送达率,夯实自动履行基础;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审判系统设定短信提示,在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不少于三次自动提醒当事人主动履行;宁海县人民法院实施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折抵案件制度,将民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另一方面,落实部门联动“红利牌”,以更实在的激励举措助推信用建设。截至2020年5月,镇海区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882份,4批309个信用主体被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其中企业88家。相关银行对自动履行的15家企业、15名个人授信9835万元,实际发放贷款8595万元。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慈溪法院推送的司法诚信履约名单库,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500万元“和美·诚信履行贷”,目前已提供1000万元定向授信贷款。北仑农商银行与北仑区人民法院合作,推出“诚信履行贷”,疫情期间为主动履行的宁波某酒店管理公司授信900万元,有效缓解该公司资金链紧张问题。
正向激励的红利不仅仅是银行授信,该机制推出的自动履行证明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也是一张诚信标签,打消了当事人对于诉讼的种种不安与顾虑。
刘某因与女友共同买房需要,与浙江某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在该公司居间下,刘某与另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对如何还贷产生争议,刘某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也未支付居间费用,该公司遂将刘某诉至高新区法院。
一开始,刘某担心自己被牵涉进诉讼会影响其办理房贷,不愿意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向刘某介绍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打消了刘某的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也如期履行了义务。
信用修复为自愿履行者“造血”
叶星文化是宁波一家大型的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名下拥有200多名学员,10余名培训老师。作为负责人的李某从事艺术培训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培训资源,学员家长对该机构的教学质量较为认可。然而因为今年初的疫情,该机构经营受挫,1月起开始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3月初,投资人又将培训机构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李某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表达了履行意愿,还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区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培训机构正在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该机制在宁波全市推广后,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法院助力企业恢复防疫物资生产经营提供了“宁波解法”。宁海法院向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修复信用决定书,使其可以在特殊时期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扩大生产,制造更多的医疗床、抢救车等医疗器械供于疫情防控。象山县人民法院为熟悉消毒剂生产经营的夏某修复信用,以方便他对接全国市场,及时提供防疫物资。
“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为贯彻落实好宁波市委的决策部署,宁波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的优势作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助力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尽快复工复产,从而促进更多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北仑区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参与招投标。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如约支付第一期款项10万元。北仑区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
宁波某汽车空压机厂因未支付货款被奉化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雪上加霜。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并解除对其车辆查封,帮助被执行人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据了解,截至2020年5月底,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398件,有效助力企业造血再生,轻装上阵,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规范程序保障制度顺利运行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其中,金融激励措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构建诚信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两者共生共荣,血脉相连,建立和完善两项机制,不仅仅能让诚信履行者破解融资难题,尽快恢复生产,也对加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降低信用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年3月,宁波市信用办与宁波中院联合出台文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机制联席会议制度。5月9日,宁波市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召开,宁波中院、宁波市金融办等单位及40余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参会,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度参与两项机制建设。会上,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倡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胆探索把企业诚信履行行为纳入到相关金融支持政策范畴,创新金融产品,对于法院已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已列入信用修复名单的客户,应结合自身的信贷制度、授信条件等,及时制定出台政策,以实在管用的措施和制度,保障两项机制得以更好落实。”
在全面推进两大机制的同时,如何确保机制规范、顺畅运行?如何防止相关权利被当事人滥用?对此,宁波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围绕正向激励机制,镇海区法院对已经纳入该院诚信履行名单的当事人实施动态监管。今年5月,一家企业因成为其他法院的被执行人,被镇海区法院移出诚信履行名单。北仑区法院则制定了负面清单,明确以下四类情形,当事人即使自动履行也不能享受“红利”:一是被告存在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情形;二是被告恶意拖欠原告款项;三是被告系职业放贷人;四是被告存在其他不符合正向激励的情形。今年以来,北仑区法院共有191名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该院从中甄别出不符合正向激励条件的当事人20名。
对于信用修复机制,宁波中院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需同时具备五大条件: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另外还明确,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经审查,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制作决定书。之后,法院还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出现,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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