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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19-11-01 资讯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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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前的审判执行实践中,虚假诉讼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大量的虚假诉讼现象充斥于民商事审判和执行领域,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10月30日上午,杭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杭州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打击虚假诉讼有难点
第一是发现难。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性,且双方当事人事先有合谋、串通等行为,配合默契,表面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的受害人不知情或无法提出足以抗辩的证据和理由。
第二是取证难。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关系,往往提交虚假证据且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而甄别银行流水等客观性证据需要消耗大量时间“溯源究根”,以上因素均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导致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未能被及时查实,甚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仍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
第三是兼顾难。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作为抗辩理由,增加了法院的核查工作量和审判难度,民事法官既负有发现虚假诉讼、及时移交犯罪线索的责任,又要保障案件审判效率,导致部分案件积压无法及时下判。
第四是追赃难。由于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所涉财产,在刑事立案之前,已经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依照先前的民事裁判作出处分,故在刑事诉讼中存在难以追回已处置财产、挽回被害人损失的难题。
第五是惩处难。由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交织或并行,且参与者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众多主体,故对罪名的选择适用难、对犯罪情节的精准认定难。
打击虚假诉讼出重拳
在民事诉讼及执行环节,杭州法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二是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三是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四是发现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对以下五大类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依法惩处:(1)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定处;(2)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定处;(3)对实施上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4)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5)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9月,杭州法院在办理民商事等案件及执行案件过程中,以虚假诉讼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案件37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120件,以涉嫌“套路贷”且有虚假诉讼嫌疑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28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的案件8件(其中4件经过二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件15件,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5件,定罪处罚的案件合计28件,比2017、2018年度分别增加211.1%、16.7%;另有39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已提起再审。
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米通报杭州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情况,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国良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景腾主持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大典型案例承办人,中央、省、市十余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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