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诺,必践诺!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主页 > 信用动态 > 司法诚信 >

多个代表团提交议案呼吁加快信用立法

发布时间:2019-03-15 资讯来源:信用中国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核实后按协商结果处理或删除。

2019年全国两会已接近尾声。记者了解到,期间已有江苏、广东等多个代表团提交了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建设的议案。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强众是江苏团30名联名提交议案的代表之一。王强众以职场诚信举例:“在一些企业里,员工流动性非常大,老板和员工之间往往缺乏互相信任。这样一来,员工容易离职,有的离职后就把技术带走了,老板以后在培养员工时心里也会不踏实。信用立法能保证信用制度建设的落实,对企业和员工也会形成一种约束。”

  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指出,我国目前年签订合同40亿份,而履约的仅有50%左右。2018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超880亿元。因此,他认为,加快信用立法步伐,让失信人受到应有的惩戒,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状况。

  在3月7日的小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提交的《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建设的议案》引起了其他代表的共鸣。

  “信用建设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规范、引导、保障,才能行稳致远。”龙翔表示,由于缺乏刚性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力度不够,诚信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对此,应加快推进信用立法,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龙翔认为,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层楼,避免少走弯路,迫切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几十项政策推行积累了足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社会期待和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也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契机。应该说立法所需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初步具备。”

  为此,龙翔建议,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目标节点要求,尽早出台基础性的信用法律。他认为国家立法进行顶层设计重点关注几方面问题。包括信用的认定、范围,以及标准,科学界定社会信用的概念,合理划分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信用归集、管理、运用中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承担信用责任的方式及其性质;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以及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广东代表团也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作为该议案的牵头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列进认为,当前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和中小微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了,实际上就多了一张融资‘通行证’。”

  吴列进认为,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经济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依然在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他表示,迫切需要加快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进程,强化法律约束手段,从顶层设计上化解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健全、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赵启三则表示,在信用立法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立法应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